据新华社,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两年前,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新的通知中指出,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首先,在第二章“领导体制”中,都提到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则》将原来《规则(试行)》这部分的内容加以完善整理为对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并且新增加了对中央纪委的要求。
《规则》新增的对中央纪委工作的规定是: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除此之外,《规则》中对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规定是: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规定》有十章内容,《规定(试行)》有九章,新增加的一章是《规定》的第三章“监督检查”。
这新增的一章中重点提到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规定了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而且要求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除此之外,《规定》在这一部分还要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留置措施备受关注,留置也写入新发布的《规定》。
例如,《规定》中提及,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而且,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除此之外,《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
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纪委监委内设机构也在改革,其中,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一项重要措施。新《规定》把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提到,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
同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权,相比较《规定(试行)》,新《规定》有了更细化的要求。
比如,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这一部分的规定与《规定(试行)》基本原则相同。
但新《规定》增加了: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新《规定》还明确表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而且,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